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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宿区网站 > 外语版主页 > 住所的手续、税金 > 居民票(居民登记)

居民票(居民登记)

担当:
户籍居民课 居民登记系
各特别办事处

来自国外的转入申请、中长期滞留者的申请如需要口译时或进行团体申请时,请前往区政府户籍居民课居民登记系的窗口办理。

外国居民(在留卡颁发对象和特别永住者等)也将获得居民票。
居民票为记录并证明地址、家庭(不仅包括共同居住者,还包括共同维持家计者)及户主(家庭的代表人,维持家计的主要人物)的证件。是办理印章登记、国民健康保险、税金等的基础资料。

●居民票的对象人士

  • 中长期滞留者(在留卡颁发对象)
  • 特别永住者
  • 获得临时庇护许可的人士或获得临时滞留许可的人士
  • 因分娩而中途滞留的人士或因丧失国籍而中途滞留的人士

上述以外的外国人士不能获得居民票。

●住所变更的申请
地址或家庭成员发生变更时,由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请。代理人(与本人同一家庭的人士除外)申请时需要委托书。委托书的格式请查阅区政府网站。申请为免费。
住所变更的申请与已废除的外国人登记手续不同。特别是搬迁至区外或国外时,请事先在新宿区政府办理“转出申请”。

●居民票复印件等的交付
需要居民票复印件或居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的人士,请持本人证明材料(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等)进行申请。
代理人(与本人同一家庭的人士除外)申请时需要委托书。委托书的格式请查阅区政府网站。
通过邮寄申请时,请事先咨询所需资料。手续费为每份300日元。
※居民票的副本可使用便利店发放服务,请参照第9页。
※自动发放机领取服务在2020年3月底结束。

外国籍居民的住所变更申请一览表

申请的种类 申请期限 申请所必需的资料(请携带原件)
来自国外的转入申请
(从国外转至区内开始居住时)
开始居住之日起的14日以内 在留卡(在留卡择日颁发的人士凭护照)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※可能需要提供与户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(原件)。
※再入境时需要提供所有迁入者的护照。
★此类申请请至区政府的户籍居民课居民登记系窗口办理。
成为中长期滞留者时的申请
(区内居住的短期滞留者变为中长期滞留者时)
成为中长期滞留者之日起的14日以内
来自其他区市町村的转入申请
(从区外搬来时)
搬来之日起的14日以内 转出证明、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、国民健康保险证(进入已参加国民健康保险家庭的人士,户主发生改变时)、个人编号卡、住民基本台帐卡(持有者)
※可能需要提供与户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(原件)。
转居申请
(在区内搬迁时)
搬迁之日起的14日以内 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、国民健康保险证(已参加的人士)、个人编号卡、住民基本台帐卡(持有者)
※可能需要提供与户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(原件)。
转出申请
(搬迁至区外或国外时)
搬迁之前 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、国民健康保险证(已参加的人士)、个人编号卡、住民基本台帐卡(持有者)、印章登记证(已登记的人士)
※户主迁出时,可能需提供与新户主关系的证明资料(原件)。
★转出申请可通过邮寄进行,详情请浏览区政府网站。
家庭变更申请
(户主改变时、家庭拆分或合并时)
变更之日起的14日以内 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、与户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(原件)、国民健康保险证(已参加的人士)
与户主亲属关系的变更申请
(外国居民与户主的亲属关系不按户籍申请发生改变时)

※如需要口译时或进行团体申请时,请事先向区政府户籍居民课居民登记系电话咨询。
※申请时将进行本人核对,请携带申请人的本人证明材料(在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等)。代理人(与本人同一家庭的人士除外)进行申请时需要提供委托书。
※与户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为外语时,请附带翻译者署名的日语译文。
※从国外迁入的申报以及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的申报,不能在星期二窗口的延长时间段(17:00-19:00)和第4个星期日办理,敬请注意。

2022年4月1日